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03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3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世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8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院100年度易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自民國100年9月2日起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上揭各該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自100年9月2日起送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1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