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2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1207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陳良全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 年11月13日執行指揮書(101 年執助庚字第22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執助庚字第2236號執行指揮書所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5 月,係依據鈞院10 1年度上更㈠字第142 號刑事判決,惟該部分業經鈞院101 年度聲字第3663號裁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 年執助庚字第1808號執行指揮書所示之有期徒刑3 年6 月合併更定執行刑3 年10月。換言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執助庚字第2236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5 月之徒刑已失依據,應依上開更定其刑之裁定內容重新計算云云。
二、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 條規定至明。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次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 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參照)。
三、本院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14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執字第12383號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執助庚字第2236號執行;嗣本院復以101 年度聲字第3663號就上開案件及被告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判決確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6 月、10月,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執更字第4625號執行,該署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執助字第66號執行在案,並因換發指揮書而註銷聲請人上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執助庚字第2236號(及1808號)之指揮書在案,此有上開指揮書、本院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附卷可稽。
㈡承上說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執助庚字第2236號指揮書,既因換發指揮書而註銷,並未有損及受刑人權益之情事,聲請人誤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