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韓玉潔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6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玉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玉潔因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⑵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上訴駁回確定,前開⑴、⑵之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4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⑵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⑴、⑵案件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案件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0 年2 月21日入監服刑,於102 年5 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8 月2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