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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趙文卿林孟宜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紹銘(原名呂一鳴)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紹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紹銘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66號竊盜罪撤回上訴,持有手槍罪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4 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3月確定。於100年8月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2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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