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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繁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繁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繁展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98年度訴字第1558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1.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419號上訴駁回,嗣經本院以101聲字第118號聲請更定累犯為3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3.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4.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3、4號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6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5.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上開2、3、4、5號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上開1號與2、3、4、5號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8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於民國99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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