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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蘇素娥王偉光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柏宇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刑事數罪合併聲請狀 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四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          │100年10月19日         │100年9月23日          │100年9月中旬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95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 │100年度偵字第28168號  │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814號   │101年度簡字第85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661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100年11月16日         │101年2月29日          │102年5月15日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左                  │
│決├──┼───────────┼───────────┼───────────┼───────────┤
│  │確定│100年12月10日         │101年3月20日          │102年6月4日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㈠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34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  刑10月。                                                                                    │
│        │㈡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7年6月。                                                                                │
└────┴───────────────────────────────────────────────┘
┌────┬───────────┬───────────┬───────────┬───────────┐
│編    號│五                    │六                    │七                    │八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0年9月29日          │100年10月16日         │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19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7年6月。                                                                                    │
└────┴───────────────────────────────────────────────┘
┌────┬───────────┬───────────┬───────────┬───────────┐
│編    號│九                    │十                    │十一                  │十二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0年9月20日          │100年9月26日          │100年9月22日          │100年9月29日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7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9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