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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0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新毅郭惠玲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恩凱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恩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恩凱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褫奪公權3 年,減為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1 年6 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235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0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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