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8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建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盛㈠因詐欺罪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㈡另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易更字第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8年上易字第1691號判決無罪及其餘上訴駁回,上訴駁回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㈢另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本院98年上易字第163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拘役110日確定。上開三罪並應本院100年聲字第3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