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金聖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聖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聖淳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6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2月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