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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鄭富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英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英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4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
├──────┼────────┼────────┤
│  犯罪日期  │100.11.07 為觀護│101.08.08晚間8時│
│            │人採尿時起回朔  │                │
│            │96 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 100 年 │桃園地檢 101 年 │
│            │度毒偵字第 5994 │度偵字第 17515  │
│            │號              │號、101 年度毒偵│
│            │                │字第3436號      │
├──┬───┼────────┼────────┤
│最後│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1年度審易緝字 │102年度上訴字第 │
│    │      │第78號          │579號           │
│    ├───┼────────┼────────┤
│    │判  決│   101.09.14    │   102.04.18    │
│    │日  期│                │                │
├──┼───┼────────┼────────┤
│確定│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判決├───┼────────┼────────┤
│    │案  號│101 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 │
│    │      │2749 號         │579號           │
│    ├───┼────────┼────────┤
│    │判決確│   101.11.23    │   102.06.03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桃園地檢 102 年 │桃園地檢 102 年 │
│            │度執字第 794 號 │度執字第 6122 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8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