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張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張成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張成因公共危險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