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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溫耀源施俊堯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宇峯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宇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峯因(1)恐嚇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駁回確定。(2)另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1)(2)二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60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宇峯因(1)恐嚇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駁回確定。(2)另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1)(2)二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60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0年8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2年1月18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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