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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60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邱同印何俏美張永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6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李耀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6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法官須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若僅以私意揣測,或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式不滿,均不得據為聲請之理由。又「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謂之;或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產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及法律之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抗字第31 8號判例可資佐參。且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除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得再以法官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9 條 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李耀華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543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102 年度簡字第172 7 號)後,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102 年度易字第563 號),並判處聲請人拘役55日,案經聲請人上訴而於102 年10月21日繫屬於本院,分為102 年度上易字第2361號,由本院法官沈宜生、吳炳桂、楊貴雄組成合議庭審理,並於102 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預定於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9條所定之當事人,固無疑義。

㈡惟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所述均為其先前因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58號妨害公務案件被訴,由本院法官吳敦、沈宜生、張傳栗審理時,對法官之准駁證據調查之聲請等指揮訴訟方式不滿,雖聲請人因事關己身利害,心中感受甚深,然客觀以言,尚非承審法官與聲請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而致審判恐有不公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認已達於

查證據之准否,為法官依法行使審判職權之範圍,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當事人固得請求就其有利之證據而為調查,惟法官自得依法審酌對當事人聲請之准否,並依法官之專業智識、經驗,就個案所呈之一切情狀、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

㈢況觀諸聲請意旨所述者,無一與聲請人現正審理之102 年度上易字第2361號竊盜案件之法官執行職務有無偏頗之虞相關,益難因聲請人就前案對於法官指揮訴訟、准駁證據調查之聲請不滿,徒憑其主觀臆測,並未提出本案法官與之有何故舊、恩怨等客觀原因、事實,率予推定本案法官即有偏頗之虞,按諸上揭判例意旨,自難認本件有構成法官迴避事由之依據。況聲請人既以其先前因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58號妨害公務案件被訴,由本院法官吳敦、沈宜生、張傳栗審理時,對法官之指揮訴訟、准駁證據調查之聲請不滿,自屬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前,且為聲請人知悉在前,聲請人於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361號竊盜案件審理中,業於102 年11月4 日傳訊證人聲請狀、調查證據聲請狀、補正(陳報)狀、102 年11月5 日傳訊證人聲請狀、102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102 年11月1 日審判程序中有所聲明或陳述,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自不得再以法官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8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本院沈宜生法官迴避審理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361號案件,經核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不能為公平審判之程度。且事實認定與當事人聲請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6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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