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童有德黃惠敏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寬煒

上列受刑人因信用合作社法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寬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寬煒因信用合作社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8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