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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斯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斯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葉斯青1.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2.另因贓物罪,經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3.另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惟1.2.3.之罪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7年8月確定。於民國91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