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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蘇素娥鄭水銓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42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家偉

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41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家偉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本件附表編號1傷害罪部分,已具體執行有期徒刑3月完畢並釋放,如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之意旨所稱「應扣除而非執行完畢」,有違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原審裁定主文應就已經執行應予扣除部分,於主文寫明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四、經查:

㈠抗告人陳家偉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傷害等罪,犯罪時間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原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41號執行有期徒刑3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且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不得謂已執行完畢。至抗告意旨所指已入監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然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尚無於裁定主文諭知之必要,亦不致有損抗告人之權益,抗告意旨所指,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傷害                │商業會計法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4 月27日下午5時 │98年10月1 日至98年  │
│              │30分許              │12月31日間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99年度偵字第17884 │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0│
│              │號                  │67 號               │
├──┬────┼──────────┼──────────┤
│最後│法    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2306號│102 年度簡上字第86號│
│    ├────┼──────────┼──────────┤
│    │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        │102年7月19日        │
├──┼────┼──────────┼──────────┤
│確定│法    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99年度桃簡字第2306號│102 年度簡上字第86號│
│    ├────┼──────────┼──────────┤
│    │確定判決│99年12月27日        │102 年7 月1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2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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