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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宣仁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宣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宣仁因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褫奪公權5 年確定;㈡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㈢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4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4 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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