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錦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錦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源因1.因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2.又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上重更㈡上字第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40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上訴駁回確定。惟上開1.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