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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錦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錦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源因1.因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2.又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上重更㈡上字第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40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上訴駁回確定。惟上開1.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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