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火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火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火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月,褫奪公權4 年,減為2 年7 月,褫奪公權2 年,上訴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1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