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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光燦郭雅美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銘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銘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法使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較諸舊法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本件受刑人劉銘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前犯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劉銘傑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3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殺人未遂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11.30    │   100.06.01    │   101.01.31    │   100.11.28    │
 ├───────┼────────┼────────┼────────┼────────┤
 │ 偵察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毒偵字第3625號  │撤緩毒偵字第22號│速偵字第218號   │偵字第5625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04│101年度基簡字第2│101年度基簡字第9│101年度上訴字第2│
 │實  審│      │號              │83號            │44號            │873號           │
 │      ├───┼────────┼────────┼────────┼────────┤
 │      │判  決│   101.03.08    │   101.04.24    │   101.08.20    │   101.12.05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04│101年度基簡字第2│101年度基簡字第9│102年度台上字第9│
 │判  決│      │號              │83號            │44號            │66號            │
 │      ├───┼────────┼────────┼────────┼────────┤
 │      │判決確│   101.03.28    │   101.05.21    │   101.10.01    │    102.03.13   │
 │      │定日期│                │                │                │                │
 ├───┴───┼────────┼────────┼────────┼────────┤
 │ 附         註│已執畢。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4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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