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翔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翔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翔平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 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 │ │ │ │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 │ ├────┼───────────┼───────────┼───────────┤ │犯罪日期│100年10月30日或31日某 │100年10月25日至100年11│100年9月中旬至100年11 │ │ │時許 │月2日20時40分許 │月2日20時40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508號 │100年度偵字第29480號 │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6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 │ │實├──┼───────────┼───────────┼───────────┤ │審│判決│100年12月23日 │101年4月12日 │101年10月1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102年度台上字第271號 │ │決├──┼───────────┼───────────┼───────────┤ │ │確定│101年1月13日 │101年8月8日 │102年1月1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979號刑事裁 │ │ │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刑8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