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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蘇素娥王偉光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翔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翔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翔平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 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
│        │                      │                      │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           │
├────┼───────────┼───────────┼───────────┤
│犯罪日期│100年10月30日或31日某 │100年10月25日至100年11│100年9月中旬至100年11 │
│        │時許                  │月2日20時40分許       │月2日20時40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508號 │100年度偵字第29480號  │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6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 │
│實├──┼───────────┼───────────┼───────────┤
│審│判決│100年12月23日         │101年4月12日          │101年10月1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102年度台上字第271號  │
│決├──┼───────────┼───────────┼───────────┤
│  │確定│101年1月13日          │101年8月8日           │102年1月1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979號刑事裁 │
│        │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刑8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2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