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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8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金聖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聖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聖淳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6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2月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8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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