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怡凱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怡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怡凱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最高法院以 101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該署 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