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寬煒
上列受刑人因信用合作社法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寬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寬煒因信用合作社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8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