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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邱同印彭幸鳴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建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8年5月14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於98年間再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訴字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由本院以99年上訴字47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於99年7月22日以99年台上字第467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後經本院以100年聲字1312號裁定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3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8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1月2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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