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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參照;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採相同意旨)。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其中編號3 至5 所示部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判決認被告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於102 年7 月9 日確定,而附表編號 6至11所示各罪,則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4 月14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443 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1 年7 月,於102 年7 月11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判決雖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43號判決先行確定,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43號判決宣示日為102年4月12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判決宣示日為102年 7月9日,應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院為本案定應執行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先敘明。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林家慶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定應執行刑之準據。

四、經查:受刑人林家慶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及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之罪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5 、9 、10、11之罪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有「定刑切結書」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並審酌本院前以102 年度聲字第2812號裁定就附表編號2 至11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等情,就附表編號1 至11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五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
├──────┼─────────┼─────────┤
│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26日     │101年4月1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毒偵緝│
│            │第7636號          │字第522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1390 │102 年度簡字第672 │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3月6日       │102年2月19日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同左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1390 │102 年度簡字第672 │
│判│        │號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6月5日       │102年7月1日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
│            │第7253號          │第8769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竊盜              │妨害公務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
├──────┼─────────┼─────────┤
│  犯罪日期  │101年4月13日      │101年4月1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同左              │
│案號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10732 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  │同左              │
│實│        │1062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7月9日       │同左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同左              │
│判│        │1062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7月9日       │同左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同左              │
│            │第9068號          │                  │
└──────┴─────────┴─────────┘
┌──────┬─────────┬─────────┐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            │                  │千元折算一日。    │
├──────┼─────────┼─────────┤
│  犯罪日期  │101年4月13日      │100年6月18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案號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10732 號          │31676 號、101 年度│
│            │                  │偵緝字第2494、2495│
│            │                  │、2496、2497、2498│
│            │                  │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443 │
│實│        │1062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7月9日       │102年4月12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443號│
│判│        │1062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11日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
│            │第9069號          │第9117號          │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有期徒刑六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
├──────┼─────────┼─────────┤
│  犯罪日期  │100年7月24日      │101年7月28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同左              │
│案號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31676 號、101 年度│                  │
│            │偵緝字第2494、2495│                  │
│            │、2496、2497、2498│                  │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443 │同左              │
│實│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4月12日      │同左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同左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43  │同左              │
│判│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7月11日      │同左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同左              │
│            │第9117號          │                  │
└──────┴─────────┴─────────┘
┌──────┬─────────┬─────────┐
│   編  號   │        9         │       10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7月15日      │100年10月4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同左              │
│案號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31676 號、101 年度│                  │
│            │偵緝字第2494、2495│                  │
│            │、2496、2497、2498│                  │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443 │同左              │
│實│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4月12日      │同左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同左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43  │同左              │
│判│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7月11日      │同左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同左              │
│            │第9118號          │                  │
└──────┴─────────┴─────────┘
┌──────┬─────────┬─────────┐
│   編  號   │        11        │本欄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七月。    │                  │
├──────┼─────────┼─────────┤
│  犯罪日期  │101年1月7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案號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31676 號、101 年度│                  │
│            │偵緝字第2494、2495│                  │
│            │、2496、2497、2498│                  │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443 │                  │
│實│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4月12日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43  │                  │
│判│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7月11日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執字│                  │
│            │第911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5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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