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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洪光燦郭雅美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陳俊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部分,與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毋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3.06    │   100.03.06    │   100.03.22    │
├───────┼────────┼────────┼────────┤
│ 偵察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
│              │毒偵字第1180號  │毒偵字第1180號  │毒偵字第4971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00年度審訴字第1│100年度審訴字第2│
│實  審│      │468號           │468號           │487號           │
│      ├───┼────────┼────────┼────────┤
│      │判  決│   100.12.07    │   100.12.07    │   100.12.28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100年度審訴字第1│100年度審訴字第2│
│判  決│      │468號           │468號           │487號           │
│      ├───┼────────┼────────┼────────┤
│      │判決確│   101.01.02    │   101.01.02    │   101.01.30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        4       │        5       │       6        │       7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100.03.22    │   100.07.26    │   100.07.25    │   100.07.28    │
├────────┼────────┼────────┼────────┤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
│毒偵字第4971號  │毒偵字第4886號  │毒偵字第4886號  │偵字第26011號   │
├────────┼────────┼────────┼────────┤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本院      │
├────────┼────────┼────────┼────────┤
│100年度審訴字第2│100年度審訴字第2│100年度審訴字第2│101年度上訴字第1│
│487號           │724號           │724號           │620號           │
├────────┼────────┼────────┼────────┤
│   100.12.28    │   101.03.09    │   101.03.09    │   101.09.11    │
├────────┼────────┼────────┼────────┤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本院      │
├────────┼────────┼────────┼────────┤
│100年度審訴字第2│100年度審訴字第2│100年度審訴字第2│101年度上訴字第1│
│487號           │724號           │724號           │620號           │
├────────┼────────┼────────┼────────┤
│   101.01.30    │   101.03.09    │   101.03.09    │   101.10.01    │
├────────┴────────┴────────┼────────┤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 │併科罰金新臺幣2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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