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盛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盛茂因犯瀆職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第2項)。」本件受刑人所犯之如附表各罪,均非屬得易刑處分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葉盛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瀆職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觀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甚明,惟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 │ │ │ ├────┼───────────┼───────────┼───────────┤ │罪 名│瀆職 │妨害公務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犯罪日期│97年4月16日 │95年12月6日 │ │ │ │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偵字第 │臺北地檢97年偵字第 │ │ │年度案號│18380號 │18380號 │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97年度矚上訴字第9號 │101年度矚上重一字第1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5月20日 │101年9月20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97年度矚上訴字第9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603號 │ │ │ │ │ │ │ │ │ ├──┼───────────┼───────────┼───────────┤ │ │確定│100年5月20日 │102年2月6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執字第3014號( │102年度執字第976號 │ │ │ │已執畢假釋中)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