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李奇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指定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奇峰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被告蘇文村之偽造文書案,經該署認無管轄權,諭知移送於高雄或岡山簡易庭,因對該案件之管轄權有爭議,且犯罪結果產生地為桃園縣龜山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指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該案件之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又指定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指定管轄,須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等情形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指定管轄之案件,聲請人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申告,並經該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請准核轉臺灣高雄或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理由為被告住所及犯罪地分處高雄市與台南市,該署並無管轄權,此有該署102年2月19日桃檢秋翔101他4432字第012580號函附卷可按。可知聲請人前所申告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核與上揭指定管轄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