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 聲請人
- 甲○○ 男
右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本件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三案,分別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三案有連續犯關係,聲請人在押台灣台中看守所,請併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判等情,自與上開指定、移轉管轄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至聲請人所述如果無訛,則該三案既係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已屬同一案件,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無待聲請。若該三案為各自獨立之案件,則屬同法第七條第一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得否合併審判,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由各法院間同意為之,必不同意始由上級法院裁定,本件並無此不同意之情形,亦無庸指定一法院合併管轄。顯見聲請意旨誤會有關法律規定,與上開移轉或指定管轄之原因,無一相合,自應駁回,特此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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