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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甲○○ 男

右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本件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三案,分別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三案有連續犯關係,聲請人在押台灣台中看守所,請併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判等情,自與上開指定、移轉管轄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至聲請人所述如果無訛,則該三案既係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已屬同一案件,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無待聲請。若該三案為各自獨立之案件,則屬同法第七條第一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得否合併審判,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由各法院間同意為之,必不同意始由上級法院裁定,本件並無此不同意之情形,亦無庸指定一法院合併管轄。顯見聲請意旨誤會有關法律規定,與上開移轉或指定管轄之原因,無一相合,自應駁回,特此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