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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國棟江翠萍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4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江議民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如有違背,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其訴訟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之聲請,僅以書狀敘述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江議民所犯上開毒品案件為假釋中再犯,並非累犯,原審逕採卷內記載不明之前科表認定聲請人為累犯,顯有違背法令之處等理由,並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揭說明,其聲請不符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4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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