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瑞華吳冠霆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

抗告人

再審聲請人 李盛裕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1日裁定(102 年度聲再字第29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再審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抗告人所犯罪名為刑法第216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所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於本院前所為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依法即不得再為抗告。從而,本件抗告不合法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9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