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抗字第740 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抗字第740 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兆基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疑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
字第2561號,中華民國103 年7 月7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兆基前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3年12月2 日以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然經檢察官及受刑人對於原判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撤銷原判決關於受刑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撤銷上開本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判決關於受刑人部分,發回本院更審,復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9號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受刑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810號撤銷上開本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9號判決關於受刑人部分,發回本院更審,又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更㈡字第65號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受刑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然檢察官及受刑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106號撤銷上開本院96年度上重更㈡字第65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再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5 號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受刑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960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影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受刑人聲明疑義之原審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既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5 號撤銷改判確定,原審法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原審法院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三、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前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然經
度上重訴字4 號撤銷原判決關於抗告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判 決 法 院 │ 案 號 │ 判 決 主 文 │ ├──┼────────┼──────────────┼───────────┤ │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 │ │ │ │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 │ │ │ │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 │ │ │ │品海洛因磚伍塊(合計淨│ │ │ │ │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叁叁│ │ │ │ │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叁│ │ │ │ │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克│ │ │ │ │)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 │ │ │ │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槤│ │ │ │ │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李│ │ │ │ │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及│ │ │ │ │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合│ │ │ │ │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袋│ │ │ │ │各玖個 (重量合計壹佰陸│ │ │ │ │拾貳點零叁公克)均沒收│ │ │ │ │。 │ ├──┼────────┼──────────────┼───────────┤ │二 │本院 │94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參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 │ │ │ │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 │ │ │ │合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玖個(重量合計壹佰│ │ │ │ │陸拾貳點零參公克)均沒│ │ │ │ │收。 │ ├──┼────────┼──────────────┼───────────┤ │三 │本院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參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 │ │ │ │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 │ │ │ │合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玖個(重量合計壹佰│ │ │ │ │陸拾貳點零參公克)均沒│ │ │ │ │收。 │ ├──┼────────┼──────────────┼───────────┤ │四 │本院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5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磚伍塊(合計淨重壹│ │ │ │ │仟柒佰伍拾貳點參參公克│ │ │ │ │)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 │ │ │ │玖塊(合計淨重叁仟壹佰│ │ │ │ │柒拾叁點伍壹公克)均沒│ │ │ │ │收銷燬之;扣案之墨綠色│ │ │ │ │行李箱及黑色行李箱各壹│ │ │ │ │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 │ │ │ │榴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 │ │ │ │個、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伍個、透明塑膠袋及│ │ │ │ │牛皮紙袋各玖個均沒收。│ │ │ │ │ │ ├──┼────────┼──────────────┼───────────┤ │五 │本院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5 號│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叁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波羅蜜干紙│ │ │ │ │盒、香脆榴槤袋及錫箔紙│ │ │ │ │袋各拾肆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透明│ │ │ │ │塑膠袋及牛皮紙袋各玖個│ │ │ │ │均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