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聰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4「扣案物品」欄,原記載「現金11萬1,900元」,應更正為「現金10萬1,9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4「扣案物品」欄,原記載「現金11萬1,900元」,惟被告李聰明經扣押之款項為新臺幣10萬1,900元。此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收據之實收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百元整」甚明(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21號卷第112頁反面),爰更正為「現金10萬1,900元」,且前開誤植並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