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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373號

聲請人
陳芋侑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5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抗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7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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