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陳芋侑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5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