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0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蕭忠仁劉穎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39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於103年2月10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亦認聲請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且觀聲請人全戶所得資產明細資料可知,聲請人實無收入,生活極其困難,而所有其他可處分之資產業遭執行或查封無法變現,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查封拍賣之不動產,據聲請人查詢亦僅拍定新臺幣(下同)54萬8,000元,惟聲請人尚欠債權銀行逾100萬元;另投資2筆,有未經拍賣之零股股利,累計金額亦僅6,000元,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訴非顯無理由,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原審法院103年6月13日103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聲請人寄送相對人之103年6月5日、6月19日、6月13日台北杭南郵局存證號碼1187、1278、1242等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原審法院103年6月13日103年度救字第36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為證,然是否准予訴訟救助,除關係聲請人於個案聲請時之資力情形外,亦與聲請人是否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有關,原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尚難認當然及於本件聲請。本件聲請人雖提出其寄送相對人之前開存證信函影本,然前開存證信函內容核均係聲請人對相對人行使債權之意思通知,尚不足作為釋明聲請人無資力之證據。此外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73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案,有無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據復該會並未就本院函查案件准予扶助,此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6月30日法扶榮字第1030000966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0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