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17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17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錦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錦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錦宗因詐欺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