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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貫世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貫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貫世(下稱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58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3年5 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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