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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1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69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1 號聲請減刑及與另犯詐欺案件2件(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定應執行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9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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