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蘭珍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蘭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蘭珍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99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