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佳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佳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佳秀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訴字第11號、99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