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宏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宏仁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366號裁定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98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