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富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富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富生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110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