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正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正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正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