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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7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洪于智何燕蓉邱忠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天福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天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天福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0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327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天福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0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327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8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5月1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7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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