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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兆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兆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兆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1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兆棋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1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102年6月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7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6月29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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