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兆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兆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兆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1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兆棋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1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102年6月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7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6月29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