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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7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洪光燦蔡永昌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黃裕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裕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7年,再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7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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