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宗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宗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併處罰之。」與現行法比較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宗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士林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275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584 號判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 、4 、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合併執行聲請狀1 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 、2 、4 、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16日 │101年9月25日 │同左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檢署101 年│同左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下稱士林│度毒偵字第1955號│ │ │ │地檢署)101 年度│ │ │ │ │偵字第11032號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同左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審訴字第│同左 │ │事實審│ │275號 │584號 │ │ │ ├───┼────────┼────────┼────────┤ │ │判 決│102年1月31日 │102 年1月17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同左 │ │ ├───┼────────┼────────┼────────┤ │ 確定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審訴字第│同左 │ │ 判決 │ │275 號 │584號 │ │ │ ├───┼────────┼────────┼────────┤ │ │判決確│102 年3月14日 │102 年3月18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2 年│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24號 │ │ │度執字第1215號 │編號2 、3 案件經士林地院101年度 │ │ │ │ 審訴字第584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2月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16 日 │同左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102 年│同左 │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486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同左 │ │ │事實審│ │3230號 │ │ │ │ ├───┼────────┼────────┼────────┤ │ │判 決│102年12月31日 │同左 │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 ├───┼────────┼────────┼────────┤ │ 確定 │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同左 │ │ │ 判決 │ │3230號 │ │ │ │ ├───┼────────┼────────┼────────┤ │ │判決確│103年1月27日 │同左 │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3 年度執字第1121號 │ │ │ │編號4 、5 案件經士林地院102 年度│ │ │ │ 審訴字第20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4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