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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劉嶽承黃美盈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志源(原名陳志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志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源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查受刑人潘志源因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罪)、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強制罪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年2月、10月、8月、拘役40日、3月、4月,上訴後經本院就圖利媒介性交罪、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撤銷,分別改判處圖利媒介性交罪(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而駁回其餘上訴,是受刑人所犯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強制罪,因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而確定;受刑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603號判決僅就受刑人所犯圖利媒介性交罪中一罪、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即剝奪范○婷之行動自由罪),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2、3,經本院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定其應執刑有期徒刑11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罪  │強制罪          │恐嚇罪          │妨害自由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9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⒈99.9.29-100.3月間 │100年1月22日    │100年1月22日    │100年1月13日至  │
│        │⒉98.10月-12月      │                │                │100年1月14日    │
│        │⒊99.9月前          │                │                │                │
│        │⒋99.11.19-100.1.14 │                │                │                │
│        │⒌99.6月-8月        │                │                │                │
│        │⒍99.9月-100.2月    │                │                │                │
│        │⒎99.9月間-100.1月  │                │                │                │
│        │⒏99.5月-6月        │                │                │                │
│        │⒐98.11.16-100.2月底│                │                │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080號    │偵字第8080號    │偵字第8080號    │偵字第808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800號          │1800號          │1800號          │1800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
│決│        │603號           │1800號          │1800號          │603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3月5日     │102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103年3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備註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5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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