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忠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忠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忠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上訴本院以98年上重訴字第5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確定,於99年10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